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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2000年9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 | | 第二节
电信设备进网 第五十四条 国家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实行进 网许可制度。 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必须 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 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施行。 第五十五条
办理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的,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并附送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 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 请及电信设备检测报告或者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进网许 可证;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六条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必须保证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的质量稳定、可 靠,不得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上粘贴进网许可标志。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 电信设备进行质量跟踪和监督抽查,公布抽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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